對民間借貸期限作了限制,對金融風險進行防控。但考慮到目前民間借貸很多還是處於地下,屬於民間信用,《草案》推出只是指導性,沒有強制性,沒有相應制衡的措施,對金融風險防控意義有限。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。
對民間借貸期限作了限制,對金融風險進行防控。但考慮到目前民間借貸很多還是處於地下,屬於民間信用,《草案》推出只是指導性,沒有強制性,沒有相應制衡的措施,對金融風險防控意義有限。
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。